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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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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入室内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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