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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2)医药费(3)住院费(4)治疗及手术费(5)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6)整容费(7)其他后续治疗...
1.在法律上你们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根本不是夫妻,谈不上离婚 2.对方的行为只能是不道德,并不违法 3.建议以后结婚一定要领证,否则很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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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你情我愿的是事,所以说你不能去告他,但是你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赔偿,现在就要看你是要还是不要你的这个孩子了,如果不要的还=话,去医院应当让男方支付你的医药费用,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并可以要求对你进行一定的补偿,要是要这个孩子的话,孩子生下来以后,应当要求男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可以要求对你进行补偿,现在只能是在经济方面要求赔偿,刑罚发面肯定是不行的。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其实,你该考虑的不是朋友们支不支招的问题,而是你真的怀孕后如何面对老公的问题。是否需要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取决于夫妻对生育观的认知。作为一个家庭,生育子女自然是件大事,在怀二胎前,应该综合家庭情况认真考虑,面对现状,包括家庭经济、工作状况,夫妻身体、养育环境等,就夫妻双方而言,最好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怀孕、生育子女,这对家庭而言实在是太重要了,夫妻任何一方的不开心都会给家庭带去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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