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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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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贾某因休息休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贾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交诉讼费,又听说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请问贾某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贾某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真相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 2、法律的后果不同。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3.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4.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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