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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
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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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调查取证;2、立案;3、下达整改通知;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5、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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