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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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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也是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对于股东也会根据自己的实际出资情况所得到该有的权利,不管公司是参与那一种项目都需要慎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实施,所以,对于股东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自己懂得保护。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做简单解答。 (1)出资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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