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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是,行为人知道受害人是或者可能是14岁以下儿童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是: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者可能是14岁以下的幼女,应当立案。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3]
新修订后,废除了“”对应条款。相关行为将依据的对应条款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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