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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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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设立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并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受委托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安全保障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告知本人,听取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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