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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
1、属于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3、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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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案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 【解析】 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计划,则设立中止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行为人在犯罪前停止犯罪的,属于预备形式的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式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中止犯罪的形式。犯罪中止与犯罪中止本身密切相关:没有中止,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式,这是犯罪中止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形式与中止本身不同:中止本身不是犯罪,而是鼓励的行为;中止犯罪是犯罪的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中止行为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刑法鼓励的行为,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案例】2015年8月17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到达邱某处未遇到邱某而未能报复成功。第二天晚上9点,三人又到邱某下班必经之路等待邱某。等到9点50分,邱某一人到达三人所等位置时,在陈某某和曾某持刀上前想要追砍邱某,段某即劝阻陈,曾二人放弃追砍邱某,劝阻无果下即一人离开,后来邱某被曾某、陈某某砍成重伤。【解析】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避免损害后果的犯罪形式。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是能够完成犯罪行为,自愿放弃犯罪行为;第二,犯罪过程中必须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三是要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段洪虽然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邱荣受损,仍不符合中止犯罪的要求。在共同犯罪中,一个人犯罪既遂,所有行为人都是既遂。曾某、陈某某的整个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段某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是段某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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