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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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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表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服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2、配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难,给予被征收农民的补助费用。主要保障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主要用于失地农民。3、地面附着费和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是指依附在土地上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他们因土地征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对此损失应列为补偿。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面建筑物、建筑物、住宅、井、道路、管道、水路等的拆除和恢复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林木的补偿和砍伐费用等。青苗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蔬菜等损失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直接拥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的农民。4、其他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配置补助费以外的补偿费,即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的公司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支付的费用。包括水利设施的恢复费、过劳费、转移费等。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参考同地段、同条件、同面积等情况下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来判断。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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