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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道这个说法在那看到的.抵押的确是银行普遍愿意接受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这五种.其中银行常用的就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先说保证,最早银行常用的其实是保证,手续简便,成本低.不过目前保证的风险越来越大,保证人自己也负债累累,更不用说替别人还钱了,所以除非是大公司,一般的保证担保银行都不愿意接受,现在最多的保证担保都是专业担保公司出的,他们跟银行有合作协议,银行对于他们的资产状况比较了解,也随时在监控,还会收一些保证金啥的. 2、再说质押,其实对于银行来说,更愿意接受存单质押,外汇质押之类的,那个风险更低,只不过用这些质押的比较少罢了,大多数都是一些动产,这些资产作质押银行要想办法保管,还要担心贬值、损坏、丢失等等,还会出现一些保管成本啥的,麻烦多多,而且动产的价值一般都不大,能作为大额贷款担保物的质押物的动产也不多。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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