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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法发展是如何样的?

2022-08-05
我国97年刑法第383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改革开放以来,受贿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犯罪主体级别也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因受贿罪别处以死刑的官员越来越多,子啊国内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等人,均为省部级高官。而一般级别的官员因犯罪数额越来越高,被处以死刑的夜越来越普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限定了死刑的配置范围,即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死刑配置的理论角度来看,现行的死刑配置范围没有被归于生命报应的限度之内,从而也就使受贿犯罪这样贪利性的犯罪配置死刑在刑法总则中有了依据。死刑是一种具有强烈报应观念的刑种,而“杀人偿命”,“以命抵命”使其罪原始,最直接和最基本的价值内容。死刑刑种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被保留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生命的自然报应感情和实现社会正义。康德基于其等害报应论认为:“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他们的增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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