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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是指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登记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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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发起人、,即为特殊主体。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1、犯罪主体:发起人、,即为特殊主体。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1、犯罪主体:发起人、,即为特殊主体。根据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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