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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原则是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对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辩护意见。 辩护原则主要有: 1、非罪辩护,根据刑法原则,提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法律规定。 2、根据刑事法律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项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刑事责任较轻的犯罪。 定罪量刑辩护。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涉及刑事案件的委托费用,需要根据律师情况、案件情况等各种因素予以确定,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是不尽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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