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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配置补助费标准是这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场征地的征收补偿内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造成搬迁而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勇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等。
农场征地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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