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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
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提起申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5月21日青高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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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质抄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袭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百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度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知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道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但需要注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其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也应当支付。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交予鉴定人。这种交予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庭提交,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是以其特别知识、经验、技能而进行直接发问,自然较之于缺乏这些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法官的发问,更能切中主题、符合其鉴定的需要。 在形式要件上,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有关鉴定意见产生了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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