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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最长期限并未明确规定,扣证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 2、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警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有些情况下会对涉事的车辆作出扣留,不过此时事故没有处理完毕,自然这里的扣留也就不会是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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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是28天,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1.交警扣车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60天。一般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状态的车辆、行驶证的期限为违法状态消除之日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期限取决于检验、鉴定时间: A.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B.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60日(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指自然日,下同);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物品,其扣留期限视鉴定完成时间确定(同车辆扣留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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