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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但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仍然有权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
1、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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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收脏被拘留审查37天了没有逮捕令,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拘留最长是37天,到期不能批准逮捕,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符合条件就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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