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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xx,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xx县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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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 1、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2、撤销被上诉人就上诉人与“张云某”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92年11月30日与一自称来自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张云某”的女子在湖州市郊区横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2月“张云某”携部分家产离去从此下落不明。 上诉人多方寻找“张云某”,均无音信。2011年11月,上诉人欲起诉离婚,委托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寻找“张云某”其人,民政局相关人员查询后告知上诉人,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没有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张云某”的女子;上诉人委托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查找“张云某”其人,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告知上诉人无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的“张云某”,但有出生于1968年9月8日的“张云某”,并出具了出生于1968年9月8日“张云某”的户籍证明。法院告知上诉人,因撤销民政局结婚证起诉状范本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受理上诉人的离婚起诉。
原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人(简称)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年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龚某,上诉人北京神有限公司(简称神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被上诉人车王(中国营有限公司(简称车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是第9563526号“图形”商标,注册人是神州公司。 车王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作出商评字〔2014〕第105807号《关于第956352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10580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虽经过艺术化处理,但其中字母“c”与“r”均为规范字形,仅字母“a”省略了中间一横,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整体识别为汽车的英文单词“car”。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救护运输、停车位出租、汽车出租、车辆租赁”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提供上述服务的载体或工具等一般特点,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商标区分服务的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相关公众不易将争议商标识别为单词“car”,从而具有显著性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5807号无效宣告请求……(本文书还有51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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