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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 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 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 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 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 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 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当事人收入水平来确定应缴数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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