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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2、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 3、根...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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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破产,给债务人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法定大多数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破产和解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除了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的意思一致外,还要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成立。
破产保护是指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必须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安排债务偿还期限、方式和可能损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该方案应给予其一定时间提交,然后通过债权人,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可不可以强制要求偿还债务。破产企业,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企业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企业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企业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的再整合和剥离不良资产,使公司再次走上正确的道路,甚至比以前大。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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