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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还需要作出公告吗

2023-07-27
以下是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再还公告吗这个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情况,原告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离婚条件的真实存在性。充足的证据是判决离婚的重要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让法官难以决断的案件。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的“三性”要求】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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