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二)收受、索要财物的;(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0人已浏览
921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