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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BF的父母买给我们用于结婚的房子,在婚前BF结完房款,已办理他个人的产权证。这房子是不是他的婚前财产;2、我父母准备在我们结婚的时候赠...
若婚后一方父母给买房子的钱,没有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就表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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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男方父母出的首付,属于对该男子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以仅属于受赠一方单独享有。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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