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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是指实力和规模较大、覆盖服务社区较大、鉴定项目在5个(含5个)以上大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称为“中心”。比如含: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建筑工程、文书痕迹、会计等。。。就可以称为“中心。实力和规模一般,服务覆盖面小、鉴定项目在1~4个内就只能称为“所”了,省一级行政管理和审批部门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予以审批的,不是你想用什么名称就用什么名称的。
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中心,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只是设立单位从机构设置的角度上所使用的障眼法。
司法鉴定规定中,对于鉴定的资格是这样认定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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