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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2、离婚时,只能对现...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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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标记及商誉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①知识产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竞争有关的权利如商誉权、竞争者地位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有。 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其时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受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以后。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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