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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5)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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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确无和好可能的。(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3、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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