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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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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被警方带去协助调查,没有非法犯罪,最长24小时,但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如刑警队、经济调查队、禁毒队协助调查,基本上是非法嫌疑人,经过48小时的调查,大部分转移到拘留中心。公安机关是否被拘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法律情形。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1、犯罪准备、犯罪或犯罪后立即发现。.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企图在犯罪后自杀、逃跑或逃跑。.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涉嫌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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