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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肯定不行!详细可参考民诉法及各地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达到一定标的的其法定的一审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再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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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而言之,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回到类似“一审状态”,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任何时限都不是绝对的,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如果是以普通程序审理,六个月内会出给判决书;如果是以二审程序审理,3个月内会给出判决书。
撤销原生效裁判并发回重审是再审裁判结果之一,此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同,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未被撤销情形下对案件的再次审理。故对于再审裁定撤销原两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有权对新作出的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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