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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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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样式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XX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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