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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制度下银行的责任是什么

2022-03-08
信用证制度下银行的责任: 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义务。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收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收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也不接受单证之间或单单之间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是,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对银行的“审单”义务中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为:银行对“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的“不符点”有“选择权”。 1、如果“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的“不符点”虽然表面不一致,但并没有导致歧义的,就不认为是“不符点”,银行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导致歧义,银行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不符点”,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义务。 2、银行发现“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的“不符点”,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但是,开证申请人的决定对银行没有约束力,开证行可以同意接受也可以不同意接受(除去双方另有约定)。 所以,我国的实际做法,是赋予了开证行相对的“选择权”,实质上是赋予了开证行更大权利,使开证行对是否支付货款有了更多、更大的选择空间,实际效果是使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寻租”的可能,使进口方和出口方之间的合同增加了不稳定的外界因素,所以,还要立法技术上在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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