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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户籍制度的改革因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而家庭户...
是的:广东省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参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不再区分“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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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等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二、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在城市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和金额,对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三、大城市落户条件的合理确定。在城市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城市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适合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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