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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法律规定传销怎么定罪,你可以看一下。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
据我了解传销法律定罪标准如下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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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行为人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奖励或回扣的依据,引诱或强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金字塔销售活动的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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