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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则、任务、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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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分工,迅速组织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快恢复交通。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遭到破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报告,同时组织修复。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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