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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企业营业发证机关)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2、企业自拟新名称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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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审批表2。企业自拟新名称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复印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三)工商受理。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4。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正本可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收回)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发放。(4)雕刻备案公章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3。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原件核对)5。印章申请(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取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原件核对)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原件核对)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受理后第三天发放。
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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