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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拘留一般从宣布拘留的当天开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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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拘留一般从宣布拘留的当天开始计算,除复杂、重大,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外,一般普通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在期间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天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4天的,期限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刑事拘留延长到30天(即从4月4日延长到27日),由于4月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件、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件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件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通知等期间应扣除路上的时间。此外,从立法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包括押解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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