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矿产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二)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组织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五)保护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六)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七)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八)依靠规定行使的其它职权。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9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336人已浏览
4,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