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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依法流转。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权的丧失与否,要分两种情况,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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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只要你的土地在确权后仍然处于耕种状态,没有出现弃耕撂荒的耕地浪费现象,应该是能够得以保留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中有明确表示农民进城落户是否要交出承包地应当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来定,不可强行收回农户土地。 2.土地确权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给予农民保障,让想要进城的农民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土地被收回。而且当地才完成土地确权,短时间内也不会随意收回或调整村里的土地。 3.如果仅是个人户口迁到了省会城市,并不会影响你们家的土地增减。 4.农村土地管理“半自治”状态明显,通常只要没有人举报,发包方也很少会收回土地。 因此,虽然.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是现在多数地方在处理这类情况上都会以此作为参考,不会轻易动已经确权的土地,但如果你们全家都已经迁到了省会城市并享有省市住房社保等,同时村集体内大多数人要求收回你们家土地的话,一般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是鼓励地方政府引导其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因此,发包方还是有权利收回你们家土地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土地,只有本村村民拥有承包的权利。其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承包土地。但即使具有城镇户口,但户籍在本村的,仍属于本村村民,可以依法承包土地。另外,对于荒山等五荒土地,可以由本村以外的人承包经营,承包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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