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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若是夫妻,存在夫妻关系,公婆是不可以赶的。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如果房屋上面有儿媳的名字,儿媳有份额;如果没有儿媳的名字,是共同还贷的,可以就还贷部分主张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房子当时就付清了,并且只有公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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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离婚,如果诉讼离婚的话,法律规定离婚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赡养公婆只是一方离婚的一个理由,但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婆媳关系这个词语本身就是一个谎言,因为它听上去是婆婆和媳妇的二元关系,却忽视了本质——这是婆婆、媳妇和儿子的三角关系。并且,这个三角关系的核心是儿子,而不是婆婆和媳妇。从这个角度看,婆媳关系是一个再糟糕不过的词语,因为这给了儿子一个借口,让他从容地说,这是两个女人的事情,他可以做的事情不多。实际上,他才是核心,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他袖手旁观,那么所谓的婆媳关系是很难处好的。这个三角关系,看上去是中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所导致的结果。因为大家庭观念,我们习惯上在结婚后,把男方的老人接来一起生活。这样一来,媳妇和儿子的这个新家庭,就和原来的大家庭搅在一起,从而很容易出问题。因为,传统上,媳妇的角色是最不重要的,她是大家庭的“外来者”,一开始必然难以融进大家庭的体系。但是,现在的家庭中,媳妇和儿子差不多是同等重要,她一样要承担经济压力,一样要去外面奔波,而且一样拥有很多的资源,她必然认为,这是她的家,而不是婆婆的家。如果婆婆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并忍不住要在这个家中做主,就势必会起冲突。假若儿子上了“婆媳关系”这个词语的当,而不积极调解,那么这个家庭很容易支离破碎。不过,问题的实质还不是大家庭,而是俄狄浦斯情结,即恋母情结——反过来说是恋子情结。俄狄浦斯情结是奥地利精神分析之父弗洛伊德提出的,但国内心理学界普遍认为,中国人的俄狄浦斯情结更严重。因为,传统中国家庭是失衡的,亲子关系是核心,夫妻关系是配角。在这种模式下,母子关系几乎必然重于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妈妈而言,儿子是她最重要的情感寄托,丈夫最多排在第二位。这样一来,儿子一旦结婚,就意味着做妈妈的将失去自己最重要的情感寄托,这种巨大的丧失恐怕没谁愿接受。不甘之下,婆婆免不了展开一场和儿媳的争夺战。必须强调的是,婆媳关系成为中国最典型的困扰性话题也有一个前提:公公婆婆和儿子儿媳一起生活。相反,假若是岳父岳母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那么婆婆和媳妇之间的麻烦将被岳父和女婿的困扰所取代。因为,夫妻关系是亲子关系的配角,这一传统不仅造成了妈妈恋子,同样也造成了爸爸恋女。一个女子,因和父亲的关系太紧密,并且和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超过和丈夫一起生活的时间,最终令丈夫离她而去。大家庭并不是问题,假若大家庭尊重小家庭的独立性,并且,公公婆婆彼此相爱,他们的夫妻关系重于亲子关系,那么即便公公婆婆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婆媳关系也不会成为问题,因为婆婆失去的只是自己生命中第二重要的人,那是可以承受的。同样的,岳父岳母假若彼此深爱,那么,他们和女儿女婿住一起也不是问题。婆媳关系是一个谎言,三角关系才是真相,而作为三角关系核心的儿子,是调解婆媳关系的最佳人选,假若他不想自己的家庭四分五裂,他当付起责任来,积极地去调节母亲和妻子的关系,而不是逃避。如果你是长辈,则请记住“孩子不该是你的最爱”,配偶才是你最重要的爱人。
根据你的陈述,如果该房是婆婆和儿媳的名字,那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或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可以请求分割,但不应在离婚诉讼中解决,纠纷中,只处理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如果涉及案外人财产,不予处理,需要另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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