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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遗产需要有明确的表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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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 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继承权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1,不可以。 2,侄子、外甥之类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侄子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都没有的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侄子跟叔叔属于三代旁系亲属,侄子并不是叔叔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实践中以《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如继承人有监护人,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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