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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检察院管辖。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2、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
由司法人员管辖。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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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人员管辖。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不仅包括捆绑悬挂、鞭打、电击灌溉、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还包括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被迫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并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诉讼参与者。他知道案件情况,还没有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言,也应视为犯罪的证人。有的证人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它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还包括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等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还包括民事诉讼中包括经济纠纷和行政诉讼中的证人。
1: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于遗弃罪的构成,遗弃的时间长短不是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造成的遗弃后果,才是衡量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2:遗弃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如下: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A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B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C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2)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3:遗弃罪的判刑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方面由公安机关管辖。 2、提起公诉方面由检察院管辖,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还可以提自诉。 3、审理方面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级别管辖的话,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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