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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短短22个字,可谓简单明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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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一般要有医嘱载明,为“加强营养”字样,法院判决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1000元左右,即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2000元,以此类推。在者即便医嘱没有记载,比如伤筋动骨,年龄因素等,结合受伤人员身体状况,法院也会酌情判决,我们常见的是按前面所述判决的。当然,每地司法环境不同,也有地区按住院天数进行补助,标准不一。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6)较大面积烧伤者。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以下是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的介绍: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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