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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要求解散根据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解散。所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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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之间未获得一致意见,公司继续运行通常是不合法的!因为一般来说,章程都会规定,如果要公司涉及这种期满后继续经营这种重大事项,就必须股东全体一致同意。因此,目前公司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因为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继续经营就没有合法依据。股东要抽走股份,从最终的方向上没有错,只是要先行清算,清算后有剩余资产可供股东分配的,股东才能进行分配,实现其“抽走股份”的目的。强扭的瓜不甜,部分股东因为公司存续攫取特别的利益而不肯进行清算的,通常来说,违背了章程由各股东共同决定的初衷,土一点说,就是要赚钱还是自己赚自己的,不能把大家绑上。这是公平的。
2008年后的工龄有补偿。满意请按采纳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并因此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未明确予以规定。此种情况下,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应当认为用人单位还应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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