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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产品(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式,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价格与支付。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应该明确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设备名称、套数,以及是否包括附件、配件、工具和损耗品的费用,是否包括调试、保修服务的费用等。合同价内应该包括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2)设备数量。在设备合同中应明确设备名称、套数、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3)技术标准。应注明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以及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 (4)现场服务。合同可以约定设备安装工作由供货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如果由采购方负责,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现场服务等内容。其中包括供方派必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在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现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等。 (5)验收和保修。成套设备安装后一般应进行试车调试,合同中应明确成套设备的验收办法以及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等。
建设工程设备租赁纠纷的处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进行调解; 4、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相应的裁决。
首先,机器设备区分为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即可以搬走的机器设备和不可以搬走的机器设备。两者之间的区别标准是什么?按照现在设备搬迁的主流观念来讲,主要是看机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是否因为搬迁而减损,一般情况下如果减损到了50%以上,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该机器设备是不可移动的附属物。也就是说如果机器设备因为搬迁产生一定的减损,但是减损度很低,完全可以用货币进行补偿,那么它就属于搬迁过程中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反之,则是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 其次,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分别怎么补偿。把机器设备进行区分之后,根据它不同的性质又不一样的补偿标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其实就是搬迁费的补偿,因为对于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就是把该机器设备装卸到车上从A地运到B地,再进行调试安装,这不就是搬迁费的计算吗?有的地方说搬迁费要一次性划定,我们认为这是不合规定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搬迁费来确定补偿才是正确合理的做法。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其实就是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不可移动机器设备的搬迁跟厂房是一个道理,就是按照重置成新的标准,如果这个设备现在再进行买卖交易,买进来以后折算成折损率,比如该机器设备折损率是七成,那么10000块钱机器设备就按照70%,补偿价就是7000块钱,这就是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最后,再讲一下特殊的机器设备在征收拆迁中的解决办法。在实际当中,特殊机器设备一般都是协商解决的。一些高精度、高精密的机器设备,一旦拆除,就完全把它的使用价值破坏掉了。我们律所曾在河南郑州做的一个高新企业的案件就是这样的例子——该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都是从美国运回来的,而且又由该企业自己重新设计组装,一旦拆除,没有任何补偿标准可以参考,最后就是由协商来确定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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