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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屋的评估价值,如果价值比较高,可以把唯一的房屋拍卖,卖出的给予还债,剩余部分归当事人所有,可以去买间小的房屋或者直接租房。...
一般普通债务申请执行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但因唯一住房本身引起的房屋买卖价款、抵押借款、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等,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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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自建房买卖法律是否认可要看情况。由于自建房买卖涉及到宅基地的转让,一般情形下,农村自建房买卖是无效的,但如果买受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一定无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归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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