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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022-05-15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众规定的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2、应区分不同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即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它与离婚诉讼不可分离,属于本质的必要合并之诉。因此,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处理时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对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审时不主张权利而是在二审时提出新的主张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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