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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嫖娼者的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罚款。...
嫖娼,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行为,本身并不嫌疑犯罪,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嫖娼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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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嫖娼者的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嫖娼被抓的处罚按情节严重有所不同,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 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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