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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划分是如何

2021-11-29
根据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第五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全部责任人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3)承担同等责任的人承担50%;(4)次要责任人承担20%-30%;(五)不承担责任的人。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前款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过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100%;(二)主要责任为90%;(3)同等责任60%;(4)次要责任40%;(五)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负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负责任10%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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