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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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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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