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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缓专利费用:(1)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在3500元以下(年4、2万元)的个人(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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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要求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减费备案证明号。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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