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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本市城市户口;2、已婚家庭或35岁以上未婚者;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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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米计算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安置重置价制定。《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宜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2.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特别提示:1.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现场证明人和医疗救治情况。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保险科;2.对职工上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说明工伤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地址,是否向交管部门报案等情况; 3.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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